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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起诉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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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17: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唐某和被告张某通过双方父母相识,不久便有了结婚意向。2020年3月,唐某购买对戒、金手镯、金项链,共计花费48600元。2020年4月,唐某与张某订婚,唐某及其父母在订婚宴上给了张某3个红包,红包中分别含6666元、8888元、88888元现金。2020年5月,唐某与张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张某家。2020年10月,唐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无财产及债务问题。2021年3月,唐某以婚前给付张某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还彩礼及购买三金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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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18: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该生活困难应理解为绝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而非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原来水平的相对困难。本案中,唐某名下有房产,离婚后有住所,其在结婚前就已经有房贷、车贷、信用卡欠款等债务,虽然目前属于失业状态,但唐某目前经济较为紧张具有多重原因,不能证明系因给付彩礼造成的。故唐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芙蓉区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877774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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