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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刷卡消费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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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6 09: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靳某与小丽自20212月相识后形成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丽进货需要资金,经靳某同意后,小丽使用靳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36000元。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靳某向小丽催要该笔款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靳某将小丽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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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6 14: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笔款项产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当事人一方出于维护双方亲密关系,将来缔结婚姻的目的,同意另一方使用其信用卡刷卡消费大额资金用于个人经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立,小丽仍占有涉案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利益,应予以反还,故判决小丽反还应反还男方36000元。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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