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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子女,他们不孝顺能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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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10: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某与黄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后二人取得房屋一套,后王某去世,未留有遗嘱。黄霞写下“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书:“老大与我共住现在这套,后因太挤,老大找地自建房搬出。买房时是老人拿4万元买的。四个孩子每人每月给我100元养老。如果老大不给这4万元,他就得独自承担养老人的义务,在养老期间如果不孝顺,我就卖房养老。”该书面文字中署有黄霞与四子女签名。因老大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黄霞将四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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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11: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涉诉房屋仍登记于王某名下,房屋产权尚未发生实际变更,现赠与人黄霞表示撤销上诉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发生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果,故原,被告双方对涉诉房屋仍应形成共有关系。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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