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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收购、买卖银行卡、手机卡构成犯罪,灵山已判刑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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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1: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此次专项行动,用足用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现有法律,依法从快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目前,已批捕涉“两卡”犯罪案件9件12人,已起诉涉“两卡”犯罪案件2件4人,法院受理审查后已判决涉“两卡”犯罪案件2件4人。
案例1: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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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在灵山县移动分公司和联通分公司共办理了6张电话卡,并叫仇某某办理了5张联通电话卡,后被告人方某某将上述的11张电话卡卖给微信名为“A三网通讯”的人。不久后,被告人方某某到灵山县太平镇移动营业厅查询发现,其办理的3张移动电话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停机,便与仇某某将没有被停机的8张电话卡进行补办。后被告人方某某又将这8张电话卡卖给微信名为“蜗牛”的人。经查,被告人方某某提供出卖的电话卡中,有3张电话卡涉嫌诈骗犯罪,诈骗金额共计352900元人民币。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手机卡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2:夏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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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及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出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2020年7月,被告人夏某某得知自己出卖给他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后,为逃避法律的惩罚,于2020年7月19日挂失该卡并领取卡里赃款人民币1310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出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其中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7月,被告人聂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出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其中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聂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出卖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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