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盗伐林木案件。
案情回顾:2020年7月14日,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灵山县新圩镇漂塘村委会“相思塘”有人在盗伐林木,请派员查处。接到线索后,县森林公安局立即着手调查并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依法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平、刘某礼、小明(化名)在未办理林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工具油锯、电锯、柴刀先后两次到灵山县新圩镇漂塘村委会“相思塘”盗伐桉林木。经聘请林业工程师进行鉴定,被伐巨尾桉林木共计91株,立木蓄积量共计30.1立方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平、刘某礼、小明(化名)因涉嫌盗伐林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多行不义必自毙,三名男子非但没有获得利益,反而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了单。爱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违法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依法打击犯罪职能,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驾护航!
小贴士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来源:灵山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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