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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自家的狗“找个伴” 灵山一男子获刑7个月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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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09: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兽兽西西817 于 2018-8-17 09:49 编辑

近日,灵山有一名男子就因为偷狗被判刑了不过,他向检察官交代他偷狗,不是为了吃狗或卖狗而是为了给自己的狗狗"找个伴"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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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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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向灵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经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政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王某政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那是不是盗窃1000元以下就没事了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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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温馨提醒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强烈的金钱占有和物质享受的欲望冲击下,利令智昏,模糊了求财之道的合法分寸和标准,采取了盗窃、抢劫、敲诈等违法手段来获取财物,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充分地使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劳力、资本,运用合法的手段和辛勤的劳动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这才是所有人应该树立的正确财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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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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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21:25: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奇闻怪事未曾闻,入室盗窃找狗伴。
锒铛入狱实无趣,不知他日何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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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8 07:2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我就是里面的被盗狗的王某,首先,狗是我报警后,才被一辆面包车从外面运回村口放回来的,(有视频为证)而不是说的在老屋子里放回来,(回来时已经被下了药,所以第二天才死了的)。再者,罚款是政府罚收的,我狗没了,还一分钱也没赔到给我。判刑是派出所追责上诉判的。最后,也是最主要是,人是惯犯,村里,附近,被他偷狗去卖已经不是一次两次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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