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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容留他人吸毒?看民警黑夜中如何拿下四名涉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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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08: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8日晚,灵山警方在集中开展严厉整治酒驾毒驾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时,查获一起涉嫌毒驾违法行为,由此破获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抓获涉毒人员4人。
当日20时50分许,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武利中队民警在国道209线3245公里设卡开展酒毒驾专项整治夜查时,示意一辆由文利驶往灵山方向的白色轿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时,白色轿车突然在距离检查点40米开外的地方停车。民警感觉情况不对,于是上前进行盘查。在盘查中,民警发现驾驶员廖某辉及随车的廖某毅、廖某海、廖某钦三人脸色异常、神情恍惚,通过深入盘问,廖某辉等人终于承认其吸食了毒品K粉。民警当即将廖某辉等4人控制,并移交武利派出所。经检测,4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经查,当晚,在文利镇,车主廖某毅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K粉后,在车上与朋友廖某辉、廖某海、廖某钦一起吸食,随后由廖某辉驾车返回灵山,途中被民警一举查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毅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廖某辉因涉嫌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行政拘留,廖某海、廖某钦因涉嫌吸毒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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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发现和逃避处理。容留他人吸毒场所并不仅限于住宅、居所或租赁的房屋,饭店、宾馆、酒吧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及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均有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廖某毅除了容留他人在私家车内吸毒外,还有一点值得警惕,那就是廖某辉的毒驾。吸毒后人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产生幻觉,会导致驾驶人员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据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问题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五)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知法守法,不要对毒品抱有尝试的心理,坚决不沾不染,自觉将毒品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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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15: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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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17:0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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