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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追债重伤他人 “好帮手”坐牢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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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21: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年20岁的小青年谢*基为帮“哥们”出气,以索债为由将他人群殴致重伤。日前,灵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讲“哥们义气”,呈一时之能,谢*基害人害己 ,教训深刻,代价沉痛。

    2012 年6月26日晚,年刚18岁的谢*基与陆*锋(已判刑)、林世*(已判刑)在灵山县平山镇平山街一啤酒城喝酒,席间,陆*锋以陈某借款不还为由,提出约其 出来暴打一顿。陆*锋的提议得到谢*基等人的附和。将陈某接到到啤酒城处,陆*锋在门口旁与陈某交谈中对其动手。在啤酒城喝酒期间,陆*锋用酒瓶砸打陈某 的头部,被啤酒城的老板阻止后,陆*锋又将陈某拉出啤酒城门口处继续殴打,并捡起地上的砖块砸打陈某的头部,站在旁边的谢*基和林世*也踢打陈某,被啤酒 城的老板再次劝阻后,陆*锋将已被打倒在地的陈某拖到啤酒城对面,看到陈某一动不动,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三级。

    今年2月,谢*基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诉讼过程中,谢*基的亲属对付给陈某赔偿费10000元。

    法 院审理认为,谢*基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且造成三级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伙同他人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残疾,应 酌情从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谢*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谢*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 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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