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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离世,儿子以产权人名义起诉继母即刻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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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2 14: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刘某与前妻生育的一子刘小某已成年。婚后刘某、张某二人居住在刘某父母拆迁置换的房屋内。该房屋原是刘某父亲名下的一处宅基地拆迁而得的置换房,2015年,老两口曾向所住社区居委会出具一份书面说明:“置换房分到手后,由两位老人居住,老人百年后,房子归儿子刘某所有”。2017年底,置换房交付。2018年,刘某、张某再婚后,二人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便在该房屋居住。2020年12月,刘某被查出身患重病。2021年3月,老两口对房屋归属问题另外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内容为:“安置房原来给儿子刘某,但因刘某病重,经夫妻协商,现将房屋留给刘小某,老两口依旧享有居住到百年的权利”。不久后刘某病逝,张某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期间,刘小某多次催促张某搬离房屋,张某表示自己也很为难,自己是外地人,每月只有1000多元退休金,而且在老家也没有居住地。催促无果后,刘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母张某立即搬离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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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3 09: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涉宅基地上房屋为刘某父母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向居委会出具说明表明置换后的房屋百年后留给刘某,而非直接将房屋赠与刘某,现刘某父母仍健在,有权对其拆迁置换所得的房屋再次进行处分,其于2021年3月向居委会出具说明将案涉房屋赠与刘小某,刘小某也依据拆迁协议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刘小某成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基于其享有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其有权要求张某搬离案涉房屋。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1877774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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