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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实际居住在房屋中是否能算作“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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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09: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傅大爷和妻子生育了三个子女,妻子世后,次子和女儿接连去世。多年后,傅大爷出资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与与次子一家共同生活在其中,次子去世后,由次子的女儿即孙女小红负责照料老人。2021年4月,深感体质日渐衰弱的傅大爷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及孙子女之间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也为了感激孙女对自己的长期照料,傅大爷立下一份代书遗嘱,表明其去世后房产由孙女小红一人继承,与其他人没有关系。遗嘱上有傅大爷的签字及日期并有两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按印。2022年7月傅大爷因病去世,处理完后事小红将爷爷的遗嘱拿出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其伯父和表兄却认为小红已经丧失了继承的资格,这又是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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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0 15: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各当事人均认可自被继承人傅大爷过世后,傅红及其母亲就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这种对于房屋占有、使用的行为可视为傅红对于赠与房屋的接受,而认为遗赠继承的“表示行为”必须为“明示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由傅红继承房产。   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1877774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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