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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风作案!灵山两男子禁渔期非法捕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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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9 10: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灵山警方持续开展

县域内天然水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主动作为、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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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圩

        2022年5月2日晚,县公安局新圩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新圩镇尧家村委会附近运河有人用电鱼机捕捞水产品。接报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查处,当场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宁某昌,缴获电鱼机一台,水产品若干。经审讯,宁某昌对其为满足口腹之欲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      目前,宁某昌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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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隆

       2022年5月3日20时许,县公安局那隆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那隆镇江东村委会三岔山六角塘水田有人利用电鱼机捕捞水产品。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当场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陈某宗,缴获电鱼机一台,水产品若干。经审讯,陈某宗对其为满足口腹之欲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      目前,陈某宗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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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法律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策划:刘森冰   编稿:萧燮  排版:雯雯
来源:灵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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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14:19: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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