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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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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1 09: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4月生育一子余某某,并于2019年11月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妻关系,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因为感情不好,原、被告从结婚后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同意儿子余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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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1 09: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其与原告所生的儿子余某某,原告同意余某某由被告抚养,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判定余某某由被告抚养。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827662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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