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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接回女儿想要抚养权,孩子却想随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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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7 11: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子许某和丈夫罗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一子一女均由父亲周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罗某自行承担,女方许某一次性给付罗某三万元。离婚调解协议生效不到半年,某年,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再次收到女方许某的诉状,她以罗某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与义务为由,要求变更女儿罗某某的抚养权。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找许某、罗某进行了谈话,了解到双方的女儿罗某某已年满8周岁,依法应充分考虑罗某某的个人意愿。承办法官耐心做许某、罗某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初步同意调解方案:先让罗某某跟随母亲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让她做出选择。庭后,小女孩被母亲接回家生活。十多天后,承办法官接到罗某的电话,得知小女孩罗某某因放学无人接送独自乘坐校车回家。承办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前往许某、罗某的家里,以及罗某某所就读的小学实地探访相关情况。在与学校校长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后,询问了小女孩个人的真实想法,小女孩向承办法官明确表达,还是想和爸爸和奶奶在一起生活承办。应 让双方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妥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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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8 14: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何法务 于 2022-3-8 15:18 编辑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孩子的归属一般为一下内容;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第55/56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更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双一方要求更变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子女行为,或者与其他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8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更变。许某和丈夫罗某离婚时,罗某某的抚养达成了一致,双方约定罗某某由父亲抚养。其后许某以罗某未尽到父亲的责任与义务为由,要求更面罗某某的抚养权,其诉求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罗某某已满8周岁,且更加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根据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应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罗某某由罗某抚养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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