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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判决三个洗钱案!钦州首例“自洗钱”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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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1 17: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六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周某涉嫌洗钱罪一案,张某涉嫌洗钱罪一案,三个洗钱犯罪案件同一日宣判,其中刘某等六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系钦州市首例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2021年7月份,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灵山县公安局办理的刘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刘某每次贩毒后都将其贩毒所得的赃款转移到其女友张某的微信账户保管,这一行为已经涉嫌“自洗钱”犯罪,其女友张某涉嫌洗钱犯罪,便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张某涉嫌洗钱罪分别立案侦查,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洗钱罪”进行侦查取证。
  2021年8月份,灵山县公安局在办理韦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时,发现韦某利用其女友周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支付毒品交易的毒资,遂对周某涉嫌洗钱犯罪立案侦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也对该案积极开展引导侦查工作。
  2021年10底至11月初,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对上述三个案件提起公诉,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经灵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均采纳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张某、周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洗钱案件的查办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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