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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人快看!浦北一男子“炼山”引发森林火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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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1: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森林是地球之肺,人类的朋友,更是大自然的卫士。进入秋冬季森林防火紧要期,风干物燥,加之秋收生产、户外活动增加,诱发火灾的风险增大,农村露天堆放的柴垛、野外用火、烧荒炼山、烧秸秆等都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浦北县小江镇一男子何某就因秋冬季防火期内烧荒炼山,一个不小心酿成森林火灾,不仅赔钱赔礼还把自己赔进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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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何某想趁天气晴好对自己种植林木收益后的林地进行炼山,好给来年种植的二代林木提供充足的养分,便雇工前往位于小江镇松木窝承包的林地燃火烧荒炼山。谁料到,一个转身的瞬间,大风忽起,火苗竟引燃了隔火带的另一片林地。几个雇工发现身边的林地冒起烟火后连忙扑救,但由于天气干燥,加上山风掠过,林地的干枝枯叶极易燃烧,火势迅速窜起,从起火到火势失控过程短短几分钟时间,火源便顺风迅速蔓延四周并席卷了大片树林,酿成森林火灾,森林火灾面积高达100多亩。何某到案后,表示为了二代木更好生长,由于过于自信,没有采取足够的防火措施就雇工烧荒炼山,对酿成森林火灾的犯罪后果十分懊悔,案发后又以为拒不承认又没人知道也可能侥幸逃避法律制裁,但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实了他的犯罪事实,这一次的侥幸不仅把种了好几年、卖了几十万的林木所得的钱赔了进去,还不甚把自己赔进了牢里,教训极其深刻。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时后悔不已,表示将积极向受害群众赔钱赔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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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也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浦北生态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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