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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爱喝酒的注意!广西有人因喝酒丧命,同桌8人被索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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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9 17: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五好友聚餐饮酒本是乐事可一旦喝醉就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

最近,广西玉林就有人因喝酒丧命
同桌的8人都摊上事了!
↓↓↓

一人身亡,8人挨赔!

近日,玉林市容县浪水镇白饭村某小卖部里,9位外地打工回乡的同村好友,聚餐喝酒,诉说昨天的工作得失,畅谈未来人生理想。大家越喝越有“状态”,喝了本地白酒、支装白酒,还从小卖部买了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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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李某某是酒界“瘾君子”,父亲眼中的“烂饮儿”,自然是喝多了。次日凌晨3时许,酒局散罢,各自回家。但是李某某已酒醉,走不了路,独自一人留在小卖部休息。当时一起喝酒的人,有人打电话通知了李某某的父亲,称李某某已酒醉让其留意李某某,随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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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早上八点,小卖部老板娘到铺面开门,见李某某睡在椅子上,叫又叫不醒,紧接着请来张某某帮忙叫醒。张某某到来一看,发现李某某已没有生命迹象。小卖部老板当即报警。



白饭村值班干部很快到了现场维持秩序,安抚家属;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调查事实证据,并通知了法医。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是酒醉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而死,排除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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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死者李某某的父母认为聚餐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的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他8名同饮者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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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8名同饮者认为李某某的父母要求赔偿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太高,且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浪水镇白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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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调解员努力安抚死者家属,深入了解情况,综合分析案情,参考 “广西普法网”等刊登的类似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阻、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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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某等共9人聚餐喝酒至深夜,在李某某已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其他8名同饮者虽然电话通知其父亲留意李某某已酒醉,尽到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酒局散罢,各自回家,放任李某某独自一人留在小卖部休息,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喝酒者的过错程度,最终,矛盾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其他8名同饮者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47000元(壹拾肆万柒仟元)给李某某父母,同时承担李某某的丧葬费用;李某某父母收到款项后,不能以同种理由追究其他8名同饮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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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
喝酒切不可贪杯!
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
也就是法官说的
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
不然,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针对以上案例,提醒各位聚餐者
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
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
也是法定义务
四种饮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小编提醒,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以下这4种情况
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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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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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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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第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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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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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看完赶紧提醒身边的人
聚会喝酒,适可而止,生命只一次
不要任性劝酒!更不要酒后驾驶!
这样可能会要人命
还有摊上官司!
图文来源:法在容县 ,灵山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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