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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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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09: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钦市金管委规〔202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桂建金管〔2019〕1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一事通办”改革,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缴服务

(一)新开办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业务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新开户企业信息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新开办企业信息,同步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并反馈办理结果,企业的银行账户、缴存比例、个人账户设立、经办人等信息待企业办理首月缴存时再获取录入或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设立网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服务接口,单位和个人自愿缴存可以根据需要网上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所需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工资表等要件,相关信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获取;取消异地转移业务所需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取消个人自愿缴存开户登记所需的户口本(或居住证)。

二、规范提取政策

(一)钦州市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通办,缴存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在中心本级、灵山县、浦北县任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地点申请提取,材料在办理地点组卷上架。
(二)根据广西北部湾同城一体化要求以及《北部湾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缴存职工在北部湾10市(钦州、南宁、北海、防城港、玉林、茂名、阳江、湛江、海口、儋州)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套)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记录缴存职工以购买、建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套(幢)数已达两次及以上的,再发生购买、建造住房行为不允许提取;
2.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记录缴存职工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已达两次及以上的,再发生贷款行为不允许提取。
(四)规范提取次数。
下列情形的,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每人的提取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出当次住房消费总额,所有提取人原则上应同一时间办理:
1.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
3.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年内。
(五)规范异地购房提取行为。
除北部湾10市(钦州、南宁、北海、防城港、玉林、茂名、阳江、湛江、海口、儋州)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非工作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置住房的,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规范租房提取额度。
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年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18〕3号)所确定的标准,即未婚(单身)职工7200元/年,已婚职工9600元/年。
(七)规范同一套住房多人频繁买卖的提取行为。
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后,间隔时间不足一年(12个月)又再次交易的,第二次购买该住房的缴存职工须在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一年(12个月)后,方可进行提取。

三、规范贷款政策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规范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如下: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显示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共同借款人记录)的不予受理。
(二)调整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的,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40%;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60%。
(三)信用状况的核定规则
信用逾期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逾期、互联网贷款逾期,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⒈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或累计逾期4期(含)的;
⒉近二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的;
⒊连续逾期4期(含)或累计逾期12期(含)的。

四、本通知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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