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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一男子自家车内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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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7 22: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言道,“苛政猛于虎”,而如今,毒品猛如虎。染上毒品,仿佛一股浊流,潜移默化中蚀人筋骨、毁人意志、危害生命。毒品危害无穷,而就算自己不吸毒,容留他人在自己的轿车上吸毒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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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姚某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业驾驶其的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搭载吸毒人员蒙某行驶至灵山县檀圩镇一级公路旁边停车,随后容留蒙某在车上吸食毒品“开心水”和氯胺酮(俗称“K粉”)。2019年3月29日6时许,灵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灵山县某酒店房内抓获被告人姚某业及吸毒人员蒙某,并扣押其黑色本田轿车一辆,从车内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的储物箱缴获1张1元人民币卷成的吸食工具。经鉴定,所缴获到的1元人民币卷成的工具检出氯胺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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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家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也构罪,你知道吗?
     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发现和逃避处理。容留他人吸毒场所并不仅限于住宅、居所或租赁的房屋,饭店、宾馆、酒吧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及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均有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检察官在此也提醒大家: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来源: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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