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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执行的家宅“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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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22: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灵山讯“轰、轰……”一间红砖石棉瓦房在挖掘机的轰鸣声中应声倒下,不一会的工夫,芒果树、松柏树也相继倒下了……这里不是建设工地,而是灵山县人民法院排除妨碍的执行现场。7月3日上午,灵山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执行威慑力。
      原告赖某与被告黄某、卢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赖某在取得讼争土地所有权后,在法律上已明确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黄某、卢某在讼争土地上搭建石棉瓦厨房等附着物,侵犯了赖某的物权,属侵权行为。经审理查明后,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卢某拆除位于灵山县陆屋镇月亮坪的现其居住楼房后墙南边土地上的石棉瓦厨房等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黄某、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黄某、卢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赖某无奈只能向灵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直以来,“排除妨碍”都是法院执行中的一大难题,在执行中会遇到“暴力抗法”“以死威胁”等各种各样的阻力。接到案件后,执行法官潘成军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查看,了解执行实际情况,同时反复做被执行人黄某、卢某的思想工作,然而黄某夫妻两人仍不为所动,抵触情绪依然严重。
      执行当天,灵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大秦带领30余名执行干警前往现场,坐镇指挥。抵达现场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宣传和解释说服工作,在执行干警的耐心疏导下,被执行人态度开始转变,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在围观群众的监督见证下,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挖掘、清理作业,讼争土地上石棉瓦厨房等附着物全部清理完毕,现场得到恢复,至此,该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得以成功执结。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司法权威的体现,当事人必须履行。2018年以来,灵山县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针对一批“老大难”的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类执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宁蓝柳)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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