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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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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2 21: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宁蓝柳
      为不劳而获,快速挣钱,灵山有一伙人分工合作:有的在食物中下药,诱骗他人参赌;有的趁人意识模糊,换牌赢钱,直至输光;有的诱人借钱继续赌,致使被害人欠下巨额“赌债”……
      1月28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当庭对六名被告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2.6万元;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邓某、凌某、韦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十个月,并判处6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同时,责令冯某甲、冯某乙、邓某、凌某、韦某共同退赔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苏某甲,共同赔退人民币1200元给被害人苏某乙;责令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共同赔退人民币32000元给被害人黄某乙,共同赔退人民币40300元给被害人陈某甲,共同赔退人民币2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乙;责令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赖某共同赔退人民币130000元给被害人黄某甲,共同赔退人民币120000元给被害人刘某。
      罪行:诱赌挟持勒索,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2018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凌某、韦某等人按事前计划约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等人到邓某预订好的某宾馆房间,再用事先放在房间内的麻将机进行打麻将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韦某输了钱。邓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人遂以苏某甲等人“出千”作弊为由,将苏某甲、苏某乙等人挟持到某小学后面的祠堂处进行殴打、威胁、恐吓,逼迫被害人承认在打麻将赌博的过程中“出千”,并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由于被害人一时没有筹到钱,邓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人强迫苏某甲、苏某乙将其各自所有的小轿车以每辆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韦某。随后,又逼使苏某甲、苏某乙交出现金共人民币3200元。
      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赖某等人先后5次在灵山县伯劳镇、武利镇等地通过在被害人的饮食中下药、引诱被害人黄某甲、刘某、黄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参与赌博,再在赌博中以作弊方式致使被害人不断输钱,在被害人输完身上的现金后,又不断借钱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继续参与赌博。通过该方式,致使5名被害人欠下了巨额“赌债”。事后,赖某等人再将分别所索取得到的“赌债”进行分赃。
      审判:扫黑除恶,绝不手软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邓某、凌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赌博结伙使用暴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3.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赖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经查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赖某纠集在一起结成团伙,采用在被害人饮食中下药、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再在赌博中作弊的方式在伯劳镇、武利镇内多次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还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三被告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灵山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黑恶不除,百姓难安。扫黑除恶是一场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的较量。此案的公开宣判,打响了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枪”,有力震慑了恶势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灵山县人民法院将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坚持证据裁判,恪守程序正义,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截至目前,该院共审结涉恶案件4案16人,使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受到法律严惩。下一步,灵山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内容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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