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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关于我们(灵山爱心志愿者协会)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6-15 12: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灵山爱心协会 于 2020-10-6 13:58 编辑

       灵山县爱心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6年1月8日,协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开展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主管部门是共青团灵山县委。

       协会前身是灵山爱心社,是由一群在红豆社区里的有爱心的豆友自发组织而成的民间群众互助性慈善组织。目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有机体,对灵山及周边的贫困地区中小学的孩子进行有效和持久的帮助。
       爱心志愿着协会会员的所有劳动都是义务的,不要求得到任何名利的回报,只希望能通过大家的努力,能看到更多孩子们的笑脸和为国家培养更多的有用之材。
   
协会证书.jpg

协会网址:http://gx03ai.com/
协会邮箱:gx03a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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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3: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明:
1.本人有爱心,
2.本人不希望爱心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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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3: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灵山爱心协会 于 2011-6-15 13:05 编辑

入会要求

如果想加入我们,请首先阅读我们的《章程》和《会员守则》;加到交流QQ群792390在共享下载表格填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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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3: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协会相关联接

本帖最后由 灵山爱心协会 于 2011-6-15 13:55 编辑

灵山爱心志愿者协会 新浪官方认证微博
http://weibo.com/gx03
灵山爱心志愿者协会博客:
http://blog.sina.com.cn/gx03
协会广西新闻网红豆论坛主贴
http://hongdou.gxnews.com.cn/viewthread-4143058.html
灵山人民网--灵山爱心志愿者协会专区
http://www.03rm.com/lovehear.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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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3: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灵山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

本帖最后由 灵山爱心协会 于 2011-6-15 14:33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灵山爱心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灵山县爱心志愿者协会是一个民间自发成立的群团组织,属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互助性慈善机构,在  
广西灵山县境内开展助学帮困活动。爱心义工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弘扬人道主义,平等互助开展慈善和  
社会公益性活动。倡议社会爱心人士为弱势群体献爱心;将社会捐助资金公平、公开地对弱势群体进行  
有效援助。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青团灵山县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灵山县民政局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灵山县灵城镇丰收路31号兴牧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征集和管理社会捐助的爱心财物;定期向社会公布爱心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具体施行献爱心助学帮困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三)深入调查了解,筛选确定帮扶对象;对被帮扶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定期进行回访;  
(四)主动与各级政府勾通,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  
(五)与同性质的社会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的关注支持。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爱心事业,愿意做义务工作;  
(四)填写会员申请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  
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  
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坚持爱心志愿原则,工作人员(义工)无偿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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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3: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精选

本帖最后由 灵山爱心协会 于 2011-6-15 13:51 编辑

2006年1月8日,5个先行者第一次到山区关爱贫困学生

2006年1月8日,5个先行者第一次到山区关爱贫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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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3: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会员守则和爱心志愿者协会QQ群的管理

本帖最后由 灵山爱心协会 于 2020-10-6 13:59 编辑


爱心协会QQ群公约
    爱心协会至创建以来,本着团结,互助,友爱,真诚的宗旨,队伍逐渐壮大,并得到众多朋友的支持与关爱。 为了维护群的正常运作,爱心朋友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特制定爱心社QQ群公约。
1 本着自愿加入统一管理的原则, 成员有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并服从创建者及管理员的管理。
2 任何成员不可以在群内发布或传送任何诽谤、侮辱、不雅的内容,包括脏话和色情文字及图片。 不可以蓄意骚扰其他成员。
3不准在群里发广告或者刷屏,在群里发信息不准以营利为目的,不准在群里发乱码,令QQ掉线或者令电脑死机的代码。不准冒用他人名字,不准在群内忽悠另人反感或敏感的话题,不准恶意攻击本群管理员和其他任何成员。不准申请或使用接近重复或重复的名字,群内名字建议与论坛相符(可以在群名片里修改,与qq不冲突)。
4 如有违犯,任何会员有向管理员投诉的义务与责任,一经核实,作出警告,严重踢出群。
5 对管理员有任何异议可向协会理事会成员提出,不允许群内公开指责,协会拥有对本公约绝对的解释权及更改权。
6 爱心协会群不会也不可能完全监视和控制所有会员们在本群的活动。因此您必须同意,并要对您的个人行为负所有法律上的责任。如您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言行,灵山爱心志愿者协会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并保留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权利。  

                                                        灵山爱心志愿者协会欢迎大家,多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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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3: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灵山爱心志愿者协会活动免责条款

本帖最后由 灵山爱心协会 于 2011-6-15 14:28 编辑

  风险承担与权利放弃的条款  

  此公告为有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条款。所有成员,只要进入网站注册及发表言论以及报名参加活动,即被视为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成员已放弃了某些的法律权力量,包括向活动策划人和同队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请仔细阅读此条款。
  
  首先说明成员所参加的活动为非赢利性质公益活动,不是商业活动,也不是旅行社组团旅游。全程遵循“自由参与,自负责任,AA,环保”的原则。
  
  一、风险的承担
  
  成员自愿参加活动。成员理解且必须阅读和同意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成员知道活动的策划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成员知道他和同行的队友可能并没有参加过公共活动领队的课程、或急救的培训和经验。成员知道他们并不对他的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条款
  
  1.参加活动,成员同意,如果因为参加活动(包括途中)和在活动中因为意外而收到伤害的话,成员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同队其他成员的法律责任。
  
  2.成员理解公共活动可能会产生不可预知之安全隐患,并远离救助和医疗服务,成员理解可能要24小时后才能获得救援,所有救援和医疗的费用将由成员自己承担。成员理解当参加此公共活动时,有可能面对真实的风险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些风险包括各种意外。成员清楚获知活动计划的联系人无法全面预见该活动中所有的风险和不利,并且同意免责和放弃权利的条款。
  
  3.成员同意承担所有的个人收到伤害的风险,包括瘫痪和死亡,这些风险是可能发生在往返参加活动的途中,或者是在参加活动的时候。成员清楚获知他已经被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往返活动地点的交通方式。成员同意承担由于他选择了自己的交通方式往返活动地点而引起的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4.成员清楚获知活动的其他成员都和本人一样是自愿的参与者,其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成员了解自行购买保险的意义,以防任何的伤害。
  
  5.成员理解他能够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他的风险:更加注意环境、注意自己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注意所有与安全相关的环境和辅助工具的适用状况,和只参加哪些自己精神和身体能力之内的活动。成员清楚获知他已经被鼓励发展一种好问和怀疑的心态,去询问活动的领队以要求解释任何成员自己觉得不适的决定。成员同意他将不会参加任何的活动,除非他已经仔细考虑过,相信它是安全的,和接受所有的相关风险。
  
  成员清楚获知,他的安全是他个人的责任和取决于他的警惕和良好的判断。成员同意和保证,如果,任何时候他相信条件是不安全的,那么他会立刻中断活动的进一步参加。
  
  6.成员选择参加活动时已默认宣布成员自己身体健康,没有那些会影响他参加活动的不适,损伤,病痛或其它疾病,除了以下声明的情况。成员清楚获知,他已经被知会,他需要医生批准才能参加活动或使用装备。成员也获知,他应该进行年度或更频繁的身体检查,并咨询他的医生有关参加体力活动,练习和装备使用的情况,以便他可以获得他/她的有关健身活动和装备使用的建议。成员清楚获知,他要么就进行身体检查并获得医生的批准去参加活动;要么就决定在没有获得医生批准的情况下参加活动,并谨在此承担所有的由参加活动引起的责任。
  
  7.成员完全理解,在同伴需要协助的时候,他可能会尽力协助他的同伴,但这只是在以下情况:在成员的判断中,这是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并且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危险。成员进一步理解到,他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去协助别人,同时,任何他的同伴或者其他成员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来协助他。
  
  8.在活动中,如果由于成员的行为和他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他同意免除所有其他成员的赔偿责任。
  
  9.成员理解,对由于他参加活动而导致的他个人的意外事故,病痛和财产损失,活动联系人和其他成员不应承担责任。
  
  成员同意,一旦报名参加活动,即视为默认此责任豁免条款将生效。此条款同样有效于他的继承人、近亲、执行人、管理人、个人代表和转让人。
  
  成员报名参加活动,即视为保证:
  
  成员已经阅读和理解以上声明和其条文;
  
  成员理解参加此次公共活动相关的风险;
  
  成员承担由于选择了参加此次公共活动而随之来的全部责任;
  
  成员在此特意和有意的声明,对于由于参加任何和所有公共运动、聚会和相关活动而引发、或与之关连的,任何和所有的法律要求,需求,伤害,活动(包括第三方的法律要求)和无论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损害,无论这些法律要求是基于某方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成员免除活动联系人和同行其他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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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3: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y9654 的爱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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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5: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做一点,我做一点,世界会更美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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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0: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不是会员....不过参加过他们的活动.....搞得很不错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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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0: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y9654 发表于 2011-6-15 13:42
声明:
1.本人有爱心,
2.本人不希望爱心受伤害.

这句话很有意思,有同感!
灵山爱心协会感谢有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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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00: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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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11: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灵山爱心协会 于 2012-5-13 11: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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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0: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协会,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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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20: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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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9: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soso_e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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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23: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承认的捐款渠道只有几个,比如红狮子会,如果不相信郭美美,也可以给壹基金,国家严禁任何人借地震发起任何捐款行为,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捐款给信得过的慈善机构。
在中国,民间慈善组织是个灰色的存在,平时不管你,到真要查你有没有在民政局登记,没有就是非法的,如果不合法,在捐赠过程中发生什么事,吃花生米都有可能。
所以楼主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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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03: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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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9 07:50: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蒹声葭韵 发表于 2011-6-15 15:03
你做一点,我做一点,世界会更美好一点!

拒绝冷漠,传递温暖——为白血病梁存师(九叔)爱心捐血,义卖筹款我们在行动!诚邀您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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