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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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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14: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余与何某于2020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且按照家乡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余某给付何某彩礼10万元,并另行购买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首饰一套。此后二人并未举行婚礼,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反而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余某将何某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恋爱期间为小何所花费的开销共计15万余元,及三金首饰一套。被告小何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分手,按照农村风俗,不应该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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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15: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部分彩礼款并无不当。
二、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在订婚期间用于消费的相互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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