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家姑娘 发表于 2023-11-27 17:42:37

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根据《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钦安委会〔2023〕4号)的部署要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震慑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4起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关键词: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2023年8月9日,灵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灵山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场所内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通过抽查该公司在职人员花名册和动火作业申请审批表,机修工黄某和罗某现场从事该公司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活动,现场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另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词: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2023年9月22日,灵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灵山县某纸品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陈某在鞭炮纸车间维修区域内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陈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另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该公司分管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关键词: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2023年6月13日,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灵山县三隆镇大马工业园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未经定期检定或校验合格;在用与锅炉连接的分汽缸上的阀门有漏气现象,存在事故隐患;在用4台叉车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3年6月,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关键词: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10月19日,钦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某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一)施工升降机(设备编号:SC/GK9802312)二到三层位置标准节螺丝出丝不足三丝、左笼第六层位置标准节齿条未安装到位、左笼3到5层位置标准节齿条松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塔式起重机(设备编号:KGN18-68-2576)回转限位失效,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五)、(六)点的判定规定。钦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施工单位处以局部停工整改处罚,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编号:450700231024265),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来源: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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