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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一男子微信传播暴恐视频被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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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1: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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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各种音视频传播速度也在加快,然而有些人为了博取他人眼球,随手转发传播内容暴力、血腥的暴恐视频,殊不知,这种不经意的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9月29日,灵山警方查处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暴恐视频案,1名违法嫌疑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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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获的涉案人员
9月29日,县公安局文利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灵山有一名叫周某(灵山籍)的网民通过微信群传播一段内容较为血腥暴力的视频。随即,该所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依法传唤周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周某在其微信群转发的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警方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周某将暴恐视频通过微信群进行转发,其行为已涉嫌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物品。
目前,周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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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获的涉案人员
看到这里,小编真心希望那些对暴恐音视频充满“好奇”,并跃跃欲试给别人“分享”的小伙伴们能够长点心,违法犯罪的事咱千万不要做啊!还有一旦发现或收到暴恐音视频,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最后,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在网上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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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6:15: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生仔真是得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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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12:52: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天,能改过来吗,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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